1、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的意思是
应收账款无追索权保理,指的是在保理合同中,当事人明确约定保理人在受让应收账款债权后,仅能向应收账款的债务人倡导债权,而没办法向应收账款的原债权人进行追索的一种保理业务模式。
1.若保理人通过努力成功从债务人处收回了应收账款及有关成本,则这类款项不需要再退还给原债权人;
2.而若未能收回,保理人也无权向原债权人需要赔偿或追偿。
这一模式在《中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七条中得到了明确的法律界定。
2、无追索权保理与有追索权有什么区别
法律快车提醒,无追索权保理与有追索权保理的主要不同在于保理商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不同。
1.在有追索权的保理中,保理商在受让应收账款后,若债务人没办法清偿,保理商有权向原债权人追索,需要原债权人承担坏账损失。
2.无追索权保理中,保理商承担了更大的风险。他们不只不提供坏账担保,还不负责审核买方资信或确定信用额度,仅提供包含贸易筹资在内的其他服务。
若因债务人清偿能力不足致使呆账、坏账,保理商将无权向原债权人追索,这类损失需由保理商自行承担。
因此,在国际保理业务中,无追索权保理更多地依靠于保理商对债务人资信的独立评估和封控能力。
3、无追索权保理的法律规定
关于无追索权保理的法律规定,主要依据《中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1.第七百六十一条明确了保理合同的概念,为无追索权保理提供了法律基础。
2.而第七百六十七条,当事人约定无追索权保理的,保理人应当向应收账款债务人倡导应收账款债权,获得的超越保理筹资款本息和有关成本的部分,不需要向应收账款债权人返还。
这一法律规定为无追索权保理业务提供了明确的法律引导,保障了保理人和原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促进了保理业务的健康进步,为中小微型企业筹资提供了更多的途径和选择。